陈金律师亲办案例
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律师援助获得足额赔偿。
来源:陈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量:588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16日上午,吴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赵家镇方向沿三金路向福兴镇三合碑方向行驶至三金路赵家至三合碑0.75KM路段处,车前部与同向前方由高某某驾驶的川AXXXXX号丰田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某经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后出院。总共发生住院治疗费42575.02元,吴某某支付了1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尚欠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16575.02元。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欠付医院的治疗费。在出院以后,因无法取得出院证明、治疗费发票等证据而不能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

团队陈律师了解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后,决定代理该案。陈律师通过与医院的协商,在调取到了本案的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据材料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审理过程中追加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后经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高某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了原告欠付医院的各项医疗费用,并足额赔偿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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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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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金
  • 执业律所:
    四川民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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