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律师亲办案例
钓鱼触电身亡,谁来负责赔偿
来源:陈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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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 月 31日杨某某在成都市简阳市三岔湖水库金瓜瓢大桥库湾因钓鱼触电死亡。水库管理方、经营方、供电公司相互推卸责任,经当地政府先后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家属情绪激动,随时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在此情况下,陈律师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赶往事发地参与协商、调解。调解过程中,供电公司提出按死者农村户籍标准进行赔偿,水库经营者只愿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等不合理要求,均被陈律师一一驳回。经过一天的艰苦谈判,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各方共赔偿死者家属20余万元。当地政府、死者家属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本次纠纷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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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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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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